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江府办[2004]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粤府办[2004]5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制订水价改革方案,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鼓励重复利用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合理调整供水价格,理顺水价结构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同时,要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在调整供水价格时,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
三、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改革计价方式
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有利于综合利用水资源,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抄表到户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步伐,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四、加快推进供水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粤府办[2
004]57号)刊于200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20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