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
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8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2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县级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力争我市在今年底完成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黄悦胜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广电集团江门供电分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分流安置工作。列入本次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范围的台山市、川岛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分流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台山市政府要在确保改革期间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按省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并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安置费用测算,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分流安置各项工作。有关实施方案、企业实施细则和安置费用测算于10月底前报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申请拨款。对再就业培训、岗位和社保补贴经费开支的不足部分,可按实际支出,由台山市政府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申请补助。
三、台山市政府要每半个月将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注:《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82号)刊于200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25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