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
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24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鉴于目前我市2000年10月1日以前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按照当时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的标准核定,经研究,对市直2000年10月1日以前勘察设计单位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2000年10月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一样,仍由市社保统一标准、统一发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注:《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粤府办[2002]3号文有关离退休人员补差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1号)刊于200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28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