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族宗教局《关于贯彻省民族宗教 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城市民族 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4]2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副处以上单位: 市民族宗教局《关于贯彻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宗教事务 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城市民族 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4]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保持我市民族方面的稳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及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维护城市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四句话”方针为指导,用科学的发展观,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掌握我市民族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我市稳定发展。同时,要加大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力度。既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民族工作干部、新闻媒体、行政执法部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又要加强对来我市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全体市民的教育。民族、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把认识统一 到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上来,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保证有过硬的素质。通过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民族观,运用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 想,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意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使外省来我市的少数民族人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坚决制止在报道中刊登一些违反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文章。对涉及民族问题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新闻纪律;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征询宣传、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加强城市民族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管理 抓好民族法制建设,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大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执法,既要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把民族的特殊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对立起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矛盾、解决问题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的“度”,严格区分民族纠纷和不同民族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违法犯罪者,不论其属于哪个民族,信仰哪个宗教,都要依法处理。要坚持文明执法,切忌简单粗暴。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一般的民事纠纷说成是民族问题。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中极少数违法犯罪人员,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进行处理,对从事偷盗、抢劫、贩毒活动的,必须严厉打击。在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上,坚决反对和制止采用非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
三、加大力度做好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我市有少数民族近5万人。外来经商的人员多,流动性较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差异而相互缺乏了解,对城市的各项政策法规了解较少,适应城市环境的能力较差。少数民族大都来自边远地区,法制观念淡薄,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少数民族人员占道经营,强买强卖,不服从城管部门的管理事件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从事清真饮食业的人员无证经营,当工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他们装作听不懂执法人员的语言或采取极端手段相威胁。信仰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在当地归真后无回民墓地安葬问题也较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大力度有针对性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教育、管理、服务三结合的原则,切实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政府有关部门要真心实意与少数民族交朋友,了解他们、帮助他们,引导、教育他们遵守本地的政策法规,要守法经营。开办少数民族骨干学习班,加强政策法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的程序等学习培训,提高他们适应城市环境的能力。明确政府只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其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文明执法。对涉及少数民族开办的清真饮食店、兰州拉面店或其他经营项目,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耐心指导,加强检查督促。凡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要规定时间补办,使其合法经营。同时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给予少数民族适当优惠。 外来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语言、风俗习惯的不同,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操纵,打着少数民族问题扰乱社会。公安部门要加强打击,城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乱摆乱卖情况的整治,不能让乱摆乱卖形成一种气候;对部分顽固分子,无论是少数民族与否都要严肃处理,不能纵容。城管部门将每次执法行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乱摆乱卖的情况通报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到互通信息,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必要协调工作。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的政策加强对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救助。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少数民族领头人物的沟通,利用多种形式召开碰头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解决问题。
(二)建立回民墓地,解决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人口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2]168号)精神,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需建立江门市回民公墓。我市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口达600多人,少数民族人员归真后,其家属都选择土葬,但我市没有回民墓地,只能把遗体运回家乡或到其他市的回民墓地安葬。目前,附近回民墓地墓穴十分紧缺,价格昂贵,安葬十分困难。为更好为少数民族服务,解决安葬难的问题,在江门市民政局管理的公墓墓园内规划建设面积2亩(1340平方米)的墓地,由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江门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进入墓地安葬由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日常管理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
四、加强民族工作机构的建设 民族工作部门作为民族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任务。加强城市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基础。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民族事务越来越多,民族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但民族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偏少,特别是经费不足,还有部分市、区经费没有单列,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工作的落实,必须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单列的要求。同时需增加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以加强对民族工作干部队伍的培训,提高现代管理水平,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关民族工作的调研,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出地联系。组织民族工作干部到先进地区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增强全局观念,提高宏观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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