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江府[2004]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认识,把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市、区政府要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尽快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理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要按照自身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联系人:莫锡勋,联系电话:3553971)。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