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江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4]18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江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