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开展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
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联合召开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权益,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六部委和省的统一部署,在前两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维护群众权益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依法查处、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的部署,以水泥、火电、造纸、电镀、印染等为重点行业,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治理不力、行政干预等典型案件。通过开展打击环境违法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典型的环保违法案件,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纠正一批行政干预、阻挠环境执法的行为,处分一批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者,确保各项环保法规得到贯彻落实,重大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维护,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努力实现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和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工作目标。
三、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严肃查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各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重点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污染项目和跨边界环境污染的执法检查,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水质、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
(二)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或者“三同时”不到位、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项目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重污染行业按省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的要求进行建设,尤其要防止污染型产业向山区转移。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厉打击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重点开展对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执法检查,对开平市龙胜镇线路板边角废料加工废气、鹤山市址山镇废铜材生产废气、恩平市水泥行业生产粉尘、台山市广海镇工业区废水、新会区崖门镇工业区废气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
(四)集中整治城市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大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行为。重点开展对电镀生产企业的废渣、污泥、退镀液,线路板生产企业的废腐蚀液、污泥,二次电池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化工生产企业的废涂料、废油漆、废有机溶剂、废农药等工业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闲置放射源的专项检查。
(六)加大对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和环保执法稽查工作力度。要进一步清理地方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重点解决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对环境违法不处理或处理不力,以及在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对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对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四、组织形式和分工
我市成立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派1名业务科室领导担任专项行动联络员。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和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加大对污染源监督执法力度,提出本地重点污染源名单,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各项专项检查;督促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同时,还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对各市、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
国资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督促其任务的完成。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行动和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关于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经营、保护环境意识;要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曝光力度,以案说法;要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为群众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提供法律帮助,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的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负责协助做好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个体、私营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6月)
各市、区建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市、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6月28日前报江门市环保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6月-7月)
各市、区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打击环境违法专项行动。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对2003年、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曝光的问题要逐一跟进,进行自查自纠。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提出整治意见和解决时限。各市、区自查自纠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情况于7月10日前报江门市环保局。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5年7月-9月)
各市、区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市、区分阶段开展稽查,重点检查专项行动的问题、整改、效果情况。对稽查中发现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要通报批评,并按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整改总结提高阶段(2005年9月-10月)
各市、区对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和环境保护公众监督机制,推行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企业环境审计制度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各市、区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9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综合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局。
六、信息调度
要按照上级对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的部门,并将部门负责人、信息联络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于6月25日前用传真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信息联络员:朱小茹
联系电话:0750—3502022(监督科)
传真电话:0750—3502030
电子邮件地址:jmjdk@21cn.com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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