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清欠责任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进度,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江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
根据对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的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统计,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项目共有446项,拖欠工程款总数为9.73亿元,截止到5月31日,全市已清还拖欠工程款为3.49亿元,占拖欠总数的36%。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数为2.71 亿元,已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6070万元,占总数的22 %。为加快我市清欠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国家、省提出的清欠目标,即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清还房地产和其他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制
(一)清欠工作目标: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在今年10月底前基本还清;房地产和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工程结算,在今年12月底完成该项清欠任务的65%,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该项清欠任务。
(二)各市(区)政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清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增加人员,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是清欠工作的责任单位,各级建设部门是日常清欠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要求完成各项清欠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清欠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来源划分,责任单位分别是财政部门和欠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如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教育局等);对房地产和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任单位的“第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由各责任单位根据拖欠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清欠工作计划,由责任单位所在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充实清欠工作机构人员,落实清欠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充实清欠工作机构人员,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由专人负责具体清欠工作。同时,督促有拖欠的建设单位和被拖欠的施工单位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任务重的地方和责任部门要成立专责小组,具体负责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做好清欠的基础工作,逐一摸清项目拖欠情况,分类指导、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带动全局,加快清欠工作进度
(一)对未结算的拖欠工程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并摸清原因。
(二)对已结算未制订还款计划的拖欠工程款项目,督促欠款单位尽快与被拖欠单位协商制订还款计划,并摸清还款渠道。
(三)对已制订还款计划的拖欠工程款项目,督查计划落实情况,摸清未能按计划还款的原因。
(四)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填报注销已还工程款,对填报的情况进行跟踪核实。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的统一要求,做好清欠有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对施工单位拖欠项目的资料档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
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是今年清欠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在今年内还清已在网上申报政府投资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通过银行贷款资金、债转借、盘活资产、以物抵顶等方法,千方百计,加快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
五、强化督办制度和通报制度,确保清欠工作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督查工作,由清欠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督查。对清欠率偏低的区域、长期不结算或严重拖欠的建设单位,要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对恶意拖欠的单位及时通报批评,或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清欠领导小组反映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清欠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清欠工作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
在网上申报的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是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已竣工的工程,对未申报的工程项目和2004年以后竣工或新开工的项目,应做好排查工作,掌握实际情况,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并实施运作,以此推行“代建制”,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作机制。
(二)对追加投资的政府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批,防止出现突破经批准的概算限额而形成投资缺口的项目的产生。
(三)严格审批管理,各有关部门把好审批关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支出管理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9]119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立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开展工作,资金未到位之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定有关合同、不得开工建设。需贷款安排的工程,须经财政部门确认贷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探索在房地产项目中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
(五)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推行“限时结算”制度,逐步建立工程结算、协调、仲裁和结算的约束机制。对没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项目,不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七、采取市场和法律手段加快清欠工作
坚持依法行政,在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同时,要以市场和法律手段加快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对恶意拖欠或不按计划偿还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和单位,一方面要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要运用市场管理的手段。例如对停工拖欠、复工无望的房地产项目,要采取改变用途等办法尽快盘活。对清欠不力的,采取不给予立项、不给予调拨土地、不给予银行贷款、不发预售证等措施。
江门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