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江门市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30号)的精神。为有效预防、控制红火蚁疫情的发生和扩散,确保在发生红火蚁危害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防控措施,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公共设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红火蚁危害情况的确认、报告与分级
(一)确认
疑似红火蚁发生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采集到的蚂蚁标本送到省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专门科研机构鉴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专家鉴定报告进行确认。
(二)报告
确认本地区发生红火蚁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对本地区进行普查,及时查清发生和分布情况。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红火蚁发生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红火蚁危害程度分级
三级危害:在1个市、区范围内发生红火蚁危害。
二级危害:在2个或2个以上市、区发生红火蚁危害;或者在1个市、区范围内发生红火蚁危害程度严重的。
一级危害:在2个或2个以上市、区发生红火蚁危害严重的。
出现以上一至三级程度危害时,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响应
各级政府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根据省植物检疫机构确认的红火蚁危害范围及程度,三级危害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危害启动二级响应,一级危害启动一级响应。
(一)三级响应
各市、区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迅速杀灭害蚁,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组织查清全市红火蚁发生情况;市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和有关市、区政府的请求,在技术、人员、物资和资金等方面对发生红火蚁地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二)二级响应
市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报告省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市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迅速控制和杀灭害蚁,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红火蚁发生地给予紧急援助支持,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相应援助。
(三)一级响应
省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市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
三、部门职责
各级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红火蚁防控的指挥、协调工作,并负责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红火蚁监测调查、防控和及时报告、通报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红火蚁伤人防治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红火蚁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红火蚁防控应急经费;科技部门组织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经贸部门组织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以及红火蚁对贸易和投资环境影响的应对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红火蚁的传入和传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园林、旅游、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红火蚁发生点、发生区和监测区的划定
发生点:蚁巢外缘周围100米以内的范围划定为一个发生点(两个蚁巢距离在400米以内为同一发生点);划定发生点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发生区:发生点所在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区域划定为发生区范围;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将所有跨越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划为同一发生区。
监测区:发生区外围8000米的范围划定为监测区;在划定边界时若遇到水面宽度大于8000米的湖泊和水库,以湖泊或水库的内缘为界。
五、封锁控制和扑灭
红火蚁发生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区内的蚁巢和红火蚁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和界线,并采取措施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
(一)封锁控制
对红火蚁发生区内码头、车站、停车场、主要交通干线两旁区域、有外运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物流集散地,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调查,货主单位和货运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红火蚁的防控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红火蚁危害情况特别严重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发生区周边主要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外运的种子(苗)、花卉、盆景、草皮等植物产品和介质以及废旧物品进行检疫,禁止红火蚁发生区内土壤、垃圾、建筑余泥、堆肥外运,防止红火蚁随水流传播。
(二)防治与扑灭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红火蚁发生区的垃圾及其他红火蚁滋生地,保持环境整洁。
经常性开展扑杀红火蚁行动,采用二阶段防治法铲除红火蚁蚁巢,即先投放诱饵剂毒杀,再挖巢喷药或用药灌巢,直至扑灭红火蚁。
六、防范叮蛰与伤人治疗处理
要提醒群众不到发生红火蚁的地方活动,防止红火蚁叮蜇伤人。需在发生红火蚁区域劳动作业的,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与红火蚁接触,被红火蚁叮蜇后,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
七、调查和监测
红火蚁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的调查和监测,做好监测结果记录,保存记录档案,定期汇总上报。其他地区要加强对来自红火蚁发生区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和监测,防止红火蚁的传入。
八、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媒体正确报道红火蚁发生及控制情况。有关新闻和消息,应通过政府部门正常渠道获取,防止炒作,避免失实报道引起社会不安。在红火蚁发生区,要利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防控技术和伤人防治方法。当媒体上出现不实报道或社会上流传谣言时,应立即正面澄清,加强舆论引导,减少负面影响。
九、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植物检疫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红火蚁应急防控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控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成立灭蚁专业队;要充分发动群众,实施群防群控。
(二)物资保障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红火蚁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供应,对红火蚁危害严重的地区,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障受灾农民生活和生产的稳定。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技术保障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在红火蚁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植物检疫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对红火蚁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十、应急解除
通过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达到防控效果后,市、区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防治效果达到标准的,由省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可解除应急。
经过连续9个月的监测仍未发现红火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扑灭红火蚁后,经红火蚁发生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解除红火蚁发生区,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一、附则
各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制定本地区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