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江门市区液化石油气
重量检查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5]46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因《江门市区液化石油气重量检查规定》(江府办[1999]66号)已不能适应我市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决定予以废止。凡在我市区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其充装量必须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等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