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39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海洋渔业部门要督促各有关涉渔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部门换领清理后的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窗口和显眼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收费单位变相恢复收费,切实保障渔民利益;市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渔政执法队伍的经费保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