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江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各项工作。
二、为做好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选定新会区、开平市为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单位。请新会区、开平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尽快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为使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市政府将于2005年11月组织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召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示范点经验交流会,推广试点经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