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门市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中
长期实施方案(2005-2015)的通知
江府办[2005]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制订的《江门市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中长期实施方案(2005-2015)》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江门市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中
长期实施方案(2005—2015年)
江门市卫生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血吸虫病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经过30多年的综合防治,1985年我省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1992年至今,全省无发现钉螺,未发现内源性急性血吸虫病人和本地新感染病人(畜)。新中国成立以来,江门地区除在90年代新会区出现过1例由湖南返乡的输入性病例外,到目前为止,未发生过血吸虫病疫情。随着经济发展,人员、商品的大流动,或其他特殊因素,有可能把大量的传染源和钉螺输入我市,引起血吸虫病流行。为防范外来疫情输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巩固血防工作成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中长期实施方案(2005—2015年)的通知》(粤府办〔2005〕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方针;完善防治机构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螺情和疫情监测,防范外来疫情的输入;结合农田水利建设,综合治理钉螺孳生环境,消除隐患;加强血防宣传教育,充分发动群众参与血防工作,巩固血防成果;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提高防治工作。
二、任务和方法
(一)螺情监测。每年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下达的监测任务进行。
(二)传染源监测。确定开平市人民医院、新会区人民医院为传染源监测哨点医院,每年分别对来自疫区的就医人群进行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100人份,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或送省疾控中心作病原学鉴定确诊。
(三)开展外来人口血吸虫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该项调查主要为全省抽样调查中签的开平市、新会区。
1、外来人口分布调查。中签市、区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外来人口数量及居住分布,按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进行统计调查。
2、外来人口中来自疫区人口的比例调查。选择外来人口10000人逐一进行询问调查登记,分析外来人口中来自疫区人口所占的比例。
3、来自疫区人口血吸虫病感染率调查。选择来自疫区县的6-65岁的外来人口1000人开展人群血吸虫病感染情况调查。全省统一采用血清免疫学(ELISA)筛查;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粪便病原学检查(集卵透明法);血清学阳性,病原学阴性,需根据临床和流行病学史进行综合诊断。
4、对来自疫区县人口进行KABP调查。选择来自疫区10—65岁的外来人口500人进行KABP(知识、态度、信念、行为)问卷调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严格按照《广东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粤卫〔2003〕214号)的要求,做好应对重大疫情准备工作,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发现首例当地感染确诊病例时,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接到疫情报告的疾控中心应立即报告上级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三)普及血防知识。认真做好预防血吸虫感染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重点加强对前往疫区的群众血吸虫病知识的宣传。对到过疫区(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云南、四川等),并有接触过当地江、河、湖水和从上述疫区前来江门地区打工的人员中,有不明原因持续发热者,应及时到疾控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克服麻痹思想,严防疫情发生。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