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83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为了改善我市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市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控制高污染排放车型、客货运输车辆、高密度使用的车辆、柴油车、化油器车、摩托车的排气污染。
(二)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法规,规范年检单位的检测行为,从源头抓好在用车的排污监督管理。
(三)实施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监控手段,严格限制排气不达标车辆在市区运行使用,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理的超期限使用的车辆。
二、职能分工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用车大户在停放地实施监督抽检,联合交警实施道路抽检,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机动车年检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工商、经贸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料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车登记、变更(整车、发动机、车架)登记、车辆过户、车辆年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及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车管业务。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监督抽检。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料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车用燃料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单位的检测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三、具体措施
(一)严把年检关
1、各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制定排气检测质量保证措施,对机动车排气按规定进行严格检测,达标的予以通过,不达标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对机动车排污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及时做好登记,定期把信息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交警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对逾期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依法查处。
2、市环保局负责配合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的要求,开展对在用车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工作,审核批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实施机动车污染检测,对不同种类或用途的在用机动车实施不同的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建立环保部门与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联网的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按国家新的排放标准开展排气检测工作。
3、市公安交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通过年检的车辆进行监督抽测,对违规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处罚,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批评并责成主管部门对其整顿。
(二)重点抽检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市政、环卫、邮政、供电、运输企业等用车大户车辆排气进行进场抽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抽检,对重点投诉对象,加密抽检频次。抽检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抄送用车大户;利用录影机和数码相机等电子手段不定期在车站或斜坡等车辆容易产生黑烟的地方进行监督摄影,并记录黑烟车的车牌号码,报市环保局处理。
2、市环保局对抽检不达标的机动车拥有单位下达限期整治通知书,整治后仍不达标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用车单位暂停超标车辆在市区内通行,由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据各自职能监管落实,并在报纸等传播媒体上将车号进行曝光,让群众监督。
(三)联合路检
1、建立联合路检小组
由公安交警部门、环保监测人员共同组成相对稳定的联合路检小组(交警2人、环保局3人)开展道路抽检执法工作。
2、路检地点及时间安排
路检地点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拟定于市区建设路、江海路、江会路等进入市区的交通干线。
抽检时间原则上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期。每月开展1次,每次1天,具体安排由联合路检小组商定。
3、职责分工
环保监测人员负责排气检测、记录、提交检测结果等工作;公安交警人员负责截停车辆交环保监测人员检测(为防止堵塞交通,每次截停车辆不得超过2辆)。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报由相关部门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四)车主自检
用车大户负责制定本单位车辆的维修保养、调换线路、更新车辆等管理办法,确保市区车辆排气达标,减轻对城市中心区道路空气的污染。
(五)社会监督
1、向社会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和12345政府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和受理群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举报,建立联动机制,对被投诉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车主限期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委托检测,经检测排气不达标的,由市公安交管局通知用车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治,并将整治情况反馈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整治情况。
2、收到投诉排气超标的车主应及时将车辆进行整治,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治后的车辆送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排气进行复测;对多次被投诉的车辆将严格控制上路。市环保局负责对用车大户车辆进行跟踪处理;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私人、个体车辆进行跟踪处理,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公安交管局制定。
3、要发挥宣传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宣传部门、各媒体单位要配合部门行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