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
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对大病重病、特殊困难群众的保障能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转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的通知》(江府[2004]3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基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以下简称市本级)和各市、区筹资分别设立的,用于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实施临时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基金。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的宗旨,是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保障能力,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一、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
(一)设立市本级和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二)市本级和各市、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局,负责处理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本级基金筹措和各项筹款的发动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活动。
(二)卫生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制定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受理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申请,其中:各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救助对象申请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向医疗救助基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的具体标准;各市、区向市本级申请基金补助,由江门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核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的具体金额。
3、负责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4、协助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项筹款(捐款)活动。
5、确定本地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帮助农村卫生院不断提高承担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救治工作的能力。
6、监督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7、做好本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级财政每年所需承担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的安排落实。
2、负责制订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
3、负责向经本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救助对象 及时拨付资金,资金原则上不对个人,要直接拨付到医疗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只对各市、区的基金补助。
(四)审计部门职责:
负责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的收支审核工作。
(五)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对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的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六)民政部门职责:
1、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办法的制定。
2、配合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提供已由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的名单,五保户、低保户详细资料纳入村务公开内容,防止出现重复救助。
3、配合本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划分医疗救助范围,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都享受到基金的救助。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核实申请者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有关情况。
2、配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定对申请者实施医疗救助的标准及方案。
(八)农业部门职责:
负责定期开展农村贫困家庭调查,向有关部门反映农村贫困家庭状况,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发动以及医疗特别救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九)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制度以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三、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筹资建立,筹资渠道包括:
1、纳入每年各市、区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区财政每年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每人不低于2元安排医疗救助基金;市本级财政按全市安排资金的30%安排医疗救助基金;恩平、台山两市可结合省财政补助该项资金统筹安排本市医疗救助基金。
2、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如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筹集募捐、接受社会捐助以及基金存放银行的利息等,可作为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充。
(二)医疗救助基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分别建立并实行分级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运行,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统筹使用。
(三)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对各市、区的基金补助(市本级承担30%部分),由各市、区定期(半年)向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并报主管市领导批准后,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四、医疗特别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对象。本辖区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医疗报销后仍然负担过重的贫困人员。
(二)范围:
1、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省定的农村贫困家庭标准且经当地镇级扶贫和民政机构核定的贫困人员(含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下同)可以申请医疗特别救助。
2、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特定”医疗救助的不列入本基金医疗救助范围。
(三)标准:
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年累计超出3000元,按超出额的60%给予救助,年内救助最高限额不超10000元/人。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医疗特别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医疗特别救助由救助对象向所在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救助对象须递交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理由,反映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填报《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提交相关的医院收费单据、病历或疾病证明书、住院每日清单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
(二)村(居)委会须在申请人所填报的《江门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加具证明意见;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和复核,并向本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料。
(三)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并将申请和救助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六、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二)市本级和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于每年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骗取医疗特别救助金的,由所在镇或上级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追回医疗救助金:
1、虚报病情的;
2、隐瞒家庭收入的;
3、伪造证明材料的;
4、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材料的。
(二)基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索取、收受贿赂的;
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医疗救助基金的;
4、出具不实证明的。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