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05]31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
的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同时停止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
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钻石岛”珠宝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凡在江门市“钻石岛”潮连珠宝生产基地内投资新办珠宝产业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惠,享受江沙工业走廊政策优惠中市和蓬江区两级设定的规费减免措施。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市政府设定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生产企业倾斜。
四、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开发建设中,市及蓬江区两级设定的有关行政规费全免,免收企业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1年。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在开发建设中,市及蓬江区两级设定的有关行政规费全免,免收企业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投资额的计算仅限于征地费用、厂房基建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
五、珠宝产业项目和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确认由市经济贸易局和蓬江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六、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