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我市推行流通环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推行流通环节市场食品
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2005年12月16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加强流通环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我市流通环节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有毒咸鱼、注水猪肉、变质腊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假冒伪劣食品等屡有出现,说明我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必须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全方位对流通环节市场食品安全实施监管,才能使我市市场食品安全形势从根本上得到好转。为此,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我省推行流通环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的齐抓共管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体制。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在工作力度上只能抓紧不能松懈,才能确保这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建立完善的市场食品准入制度体系,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
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的市场食品准入制度体系和实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两个方面。
(一)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是在对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的基础上,对市场客体(食品)实施准入管理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制度:
1、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与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建立市场食品管理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2、市场食品质量进货查验制度。各级工商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建立重要食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销售时间和去向等内容,确保市场食品一经发现问题即可追踪、查处。
3、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通过索证索票查验供货商和生产单位主体的合法性,以保证入市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和来源合法。
4、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鼓励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5、市场食品质量巡查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市场食品质量加强巡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6、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工商部门要依法对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以及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按其危害程度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进行不同程度的公开曝光。同时,市场开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布有关食品检测、不合格食品退市等信息。
7、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包括协议退市和强制退市,对已销售的要迅速追查并组织及时回收。
(二)在建立完善市场食品准入制度体系的同时,对各类食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重点是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等食品,尤其是儿童食品和应节食品的准入管理。主要实施以下四种准入管理方式:
1、实施标准准入管理。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已经制定强制性生产加工标准的食品,须凭有效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入市销售。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于索取其他票证。
2、实施检测检疫准入管理。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检疫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须凭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入市销售。
3、实施市场抽查准入管理。对不能实施以上两种准入管理方式的其他食品,由市场开办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
4、实施购销挂钩协议准入管理。对市场及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的,允许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凭购销挂钩协议及供货方产品证明票据进入与之挂钩的市场销售。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各项工作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提出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检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市场食品准入工作的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职责和任务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的开展。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场食品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案件。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督和监测。积极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
农业部门:实施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监管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检测。
经贸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和检验检疫力度,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的检验检疫,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开展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在市场食品准入管理中负有重大责任。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一是遵守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是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工商部门把好主体准入关,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三是确定专人负责实施食品准入制度。经营者的责任:一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二是接受工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管理,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三是要严格遵守市场食品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食品准入的各项要求,保证销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四、抓好当前几项措施的落实
为了保证流通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在全市顺利推行,针对我市目前在准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措施的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订具体的工作实施意见,并每半年将开展市场食品准入监管工作的情况报同级工商部门。
(二)市区及各市城区的所有集贸市场(超市)要全面实施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立准入制度;镇级集贸市场2006年按不低于30%比例实施市场食品准入制度。
(三)凡实施准入制度的市场,各项制度要上墙向群众公布,同时,必须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培训检测人员,每天对食品进行抽检。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各地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和食品质量安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食品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