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5]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江门。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川岛水域非法载客船舶,新会大鳌、睦洲水域违章渡车的客渡船和非法载客船舶,偏远河涌的客渡船。通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一是落实各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各市、区政府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冒险渡运、超载渡运和违章渡运汽车等行为;三是有关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无经济效益的偏远河涌的义渡的管理,加强经营者的安全教育,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使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四是落实交通、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管理责任,抓好旅游区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五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证书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农用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所有人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配合当地镇政府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加强对农用船舶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管理台帐。针对清明节各地群众有过江祭祖的习俗,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水陆交通工具疏运旅客,组织海事、海洋渔业、航道等部门加强现场监管,交通、公安、安监和镇(街道办)、村要加派人员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渡运船舶载客,以及船舶超载行为。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一是结合我市乡镇渡口渡船现状,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二是对已经更新、无经济效益的偏远河涌义渡,要落实好渡船的维修保养资金,确保渡船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渡运;三是按照通渡道路硬体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四是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渡运船舶载客以及渡船超载行为。针对存在安全隐患,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纠正安全隐患,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总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渡口、渡船及旅游船事故应急预案,海事、交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八)按照科技兴安的要求,大力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电子台帐,加强精确天气预报服务,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全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江门海事局,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吕德培(副市长)
副组长:谢卓廷(江门海事局局长)
肖继明(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健荣(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凯龙(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成 员:周社宽(江门海事局副局长)
李寿祥(市交通局科长)
汤德坚(市安监局科员)
谢 旺(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周社宽(兼)
各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相应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开展本市、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市、区和镇(街道办)两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各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审批制度,指定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办)要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载客渡船非法载客,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渔业、农业、旅游、宣传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国家和省要求的整治任务,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时间:2005年10月27日至2005年11月3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2日前按粤府办[2005]88号文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制,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28日前按粤府办[2005]88号文附件4的要求将本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市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粤府办[2005]88号文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接受省组织的验收检查,经省验收合格的,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渡口所在市、区政府责令所在镇(街道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5%的要求。再不合格的,由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向所在市、区政府作书面检查。
各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阶段结束后10天内将阶段总结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的工作情况、成效、经验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成我市的工作简报。
各地在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