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5]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一并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市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国家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关怀和爱护。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救助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成立机构,统一协调
为做好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江门市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市区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蓬江、江海、新会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残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救助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互相配合,切实履行部门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江门市救助管理站(下称市救助站)和各区救助管理站(点)负责市区范围内求助人员的接待、咨询、救助等工作。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加强管理。对违反省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点)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及其他受助人员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在站内受助超过1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亲属住址、单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市救助站要负责联系和请示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经批准后由所在市(区)救助站自行送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保护中心安置。省救助安置中心或省少年儿童保护中心无法安置的,应由护送救助机构所属的市(区)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特殊对象经市民政局审批,由市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需到省内外其他各地接领本辖区受助人员的,由各区自行组织接领,也可请求市救助站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区财政解决,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进行安置。各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或拒收。
(二)公安干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要引导或护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或区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求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采取保护措施,将其护送到就近辖区内的救助站(点)实施救助(市救助站地址:西区工业北路78号,联系电话:3514367;蓬江区救助点地址:建业街100号,联系电话:3687208;江海区救助点地址: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右侧,联系电话:3861232;新会区救助站地址:会城新开公路三联侧,即区福利院右侧,联系电话:6700111)。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干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指引或将其护送到就近辖区内的指定医院救治。
(三)市、区两级卫生部门指定医院负责救治市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市第二人民医院、礼乐卫生院、新会区人民医院分别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初诊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新会区人民医院为受助人员中的急性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新会区沙堤医院为受助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定点医院;如因技术、设备等原因,需落实医疗常规、会诊转诊制度,由江门市人民医院或江门市中心医院提供支持。求助人员在接受市、区救助站(点)救助期间突发急病而由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的,或由公安干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的,定点医院均不得拒收,并要及时给予救治。定点医院要坚持“救死扶伤、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把救治工作落到实处。定点医院对于收治不是救助管理机构送来的受助病人,要详细记录病人入院及治疗的情况,待病情得到控制或稳定后,要及时办理出院,并通知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前往医院确认;如受助人员符合救助条件,本人提出救助要求的,由救治医院出具书面证明后,移交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救助。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在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市场、大型商场、酒店、旅游景点乞讨、露宿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尽力规劝、指引、护送其到各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五)公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进行管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
3、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
4、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六)公安部门要将市、区救助管理站(点)作为治安重点防范单位,并与市、区救助管理站(点)密切配合,密切注意治安动态,特别对以求助为借口和受助人员进行暴力性、团伙性闹事的,公安部门在接报后,必须及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求助为借口到救助机构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点)秩序,威胁、伤害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损毁、破坏救助站(点)设施的。
2、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点)接受救助期间,违反省政府《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或救助管理站(点)有关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管理站(点)秩序,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
(七)交通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汽车客运站,对协助受助人员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购票、乘车时给予方便和配合,优先解决好受助人员返家的车票,使受助人员能安全乘车返家。同时,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的车船票进行监管,防止受助人员将车票倒卖给别人。市、区救助站为受助人员购买回乡的车船票,只能在本辖区内的正规的、注册的交通网点(站)购买,购票的车程以汽车、船一次终点为准,不再负责受助人员第二次中转的车船票费用。
(八)宣传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救助管理公益宣传,报道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并及时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受助人员寻找亲属和单位,免费刊登寻人广告。
(九)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况,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区送入市救助站的受助人员以及委托市救助站接回的受助人员生活、交通等救助经费由各区负责,各区民政局每半年一次(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按实际发生额向市救助站缴交相关经费。市、区两级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的受助人员的医疗费,先由各医疗单位垫支,每半年由医院按实际发生数报同级主管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并由同级卫生部门商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十)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存在互相推诿、搁置等行政过错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