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
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6]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
二、完善界线管理措施,严肃处理破坏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对越界侵权、破坏界线标志物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偏袒、推诿失责。对因地形地貌变化或生产开发需要迁移界桩的,边界双方要加强沟通协商,由双方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在现场协商确定新的界桩位置,签定界桩迁移协议,才能移动界桩。界桩的迁移、制作、设置和界线测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在边界双方未协商一致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迁移界桩。各界线毗邻方要加强协调沟通,建立界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界线管理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界线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
三、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是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民政部门作为具体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界线毗邻双方的沟通与协调,妥善解决联检所需的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问题,确保联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界线管理工作,争取政府对联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今年,我市要完成江门云浮线和新会江海线、蓬江新会线的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各有关市、区要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界线联检工作,并妥善解决联检工作中发现的界线管理问题。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00号)刊于200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