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五日
江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从2005年12月开始,到2007年底止,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及时查处违法案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总体要求:
1、全面清查。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全面清查证照审核审批和发放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2、突出重点。各市、区要按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当地矿产资源赋存和开采现状,将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取土场、地下热水、矿泉水等资源开采列为本地区的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并做好废弃石场的复绿工作。台山市、鹤山市、新会区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整治和规范陶瓷土开采。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工作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非法勘查开采、证照不齐、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及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安监部门建议关闭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采石场的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5]103号)要求,到2006年底,全市采石场控制数在60家以内,全面完成采石场的复绿工作。全市准采区内年产30万方以下采石场全部关闭;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采石场。
(五)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江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一览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一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六)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温泉资源的行为,以及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
三、规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用规划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各市、区政府要依法按照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本辖区的矿山建设。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实施。各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
(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三)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强化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严格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探索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
(五)完善我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充实地矿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各市、区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地矿行政管理队伍中,提高地矿队伍整体素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30日)。
为加强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江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各市、区要按照《江门市整顿矿山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附件1)、《江门市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矿产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附件2)提出的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政府或行政机关以招商引资名义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的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三)规范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
各市、区要在前两个阶段动员部署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逐项对照,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规定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措施和制度,依法整改和规范。要切实解决采石场、取土场、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管理相对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目标要求对本地区的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各市、区的总结验收情况连同有关统计报表应于2007年8月底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9月20日前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市、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我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工作,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要抽调一些政治性强、业务精、作风正、能吃苦的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作。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督查和验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监部门通知后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规划,提高准入门槛。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环保部门严把立项、审批关。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监部门通知后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经贸部门职责。要加强对相关矿产加工、经营和销售的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对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要依法禁止并严厉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实施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电力供应单位职责。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监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减少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使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要求深入人心。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领导、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和矿业权人依法管矿、依法办矿的能力和自觉性。
(四)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市整规办举报电话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3863662,传真:3863660。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要建立联系员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联络员,形成市、区联络网,加强联络和沟通。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区联络员名单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市、区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建立督查员制度。各市、区都要聘任一些政策性强、工作积极、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员,落实经费,明确职责,发挥督查员作用,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2005]28号文精神,深刻领会,提高认识,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矿山职工和群众工作,及时掌握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加强协调,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江门市整顿矿山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
2、江门市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矿产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
3、江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一览表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