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
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6]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和确保社会稳定,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7号)转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并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办理。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公平、合理确认土地权益。
三、为维护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结果的一致性,各市、区应加快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要把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与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土地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要相互引证,避免引发新的争议和冲突。
四、各国有农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好土地权属登记的资料,抓紧时间申报登记。
五、为落实有关工作,原“江门市华侨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江门市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应由原成员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我市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抓紧工作,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