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委办[2006]4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依法行政,督促各类型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建立基金征缴长效机制,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水平,从根本上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监控单位参保情况,依照政策和法规,负责督促单位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落实参保,对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要协同地税部门发出限期参保通知书,实施行政监察、行政处理(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登记证年检,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等工作;建立被保险人的参保相关资料库并维护管理;做好社保费征缴有关数据、资料的沟通;认真把好社会保险登记率年度检验关,及时将因未参保或欠缴社保费而未通过社保年检的单位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暂缓其执照年检验照;及时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后不办理参保,逾期不按社保稽查指令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名单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地方税务部门落实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督促单位如实申报缴费,严格核定单位应缴额;对未按规定依时足额、如实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稽查,责令其纠正;对欠缴、拒缴、抗缴社保费的单位实施强制扣缴,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每月定期向地税、社保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注册、注销、吊销单位名单;向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参加社会保险宣传资料。要实行工商执照年检、验照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挂钩;对不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的单位暂缓工商执照年检验照;依社保部门、地税部门提请,对欠缴、拒缴、抗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暂扣营业执照。
(五)宣传部门要协调媒体及时报道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动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根
据劳动保障、社保部门的提请,对未按法规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实施曝光。
二、工作要求
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社保基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依法联合制定完善社保费征缴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案并实施。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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