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江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江门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粤民区[2005]65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地名公共服务能力,从2006年起在全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目的是通过加强地名规范管理、设置城乡标准地名标志、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以构建顺畅的社会交往交流环境。这一举措既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个别地名命名不规范、对违法地名查处不力、地名档案混乱不全、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交流交往。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实施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完成我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任务。
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目标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我市要从2006年起,用4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纵向相互衔接,横向彼此协调的“四个一”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即:一套适应时代要求的地名管理法规制度和工作规范;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标准地名标志;一套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市、区城市地名规划;一套便民利民的地名信息化服务项目。因此,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方案分步实施本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任务
(一)抓好地名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及时做好国务院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在《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出台后,及时修订我市的地名管理办法。三是依据国家、省有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技术要求。
(二)规范地名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住这次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机遇,进一步强化地名管理工作。2006年年底前,各地要对地名命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命名条件但未正式命名的,要及时补办命名手续;对不符合命名条件的,一律要停止使用。建设、公安、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地名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及时将已正式命名的地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县级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地名数据库主要包括地名属性数据库和地名地图数据库,它是地名公共服务的基础工程,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信息化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在2006年启动本级地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采取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方法,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现有系统资源,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扩展系统的功能,使地名管理信息系统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四)完善市、区地名标志,开展镇级地名和海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路牌关系到一个城市的总体形象,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点。到目前为止,还有个别市未全面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严重影响全市的工作进度。未完成县级市政府驻地路牌设置工作的,必须在今年内完成。蓬江区、江海区在完成城市主要道路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基础上,要尽快完成市区街里巷牌的标志设置工作。全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镇级路牌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现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方便实用、导向性强的地名标志。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乡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海岛地名标志的设置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建设、公安、交通、质监、海洋渔业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作,狠抓落实,分步实施,2007年年底前对沿海海岛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查清无名岛屿的分布与具体位置,并对其进行命名;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海岛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及时建立城区、镇和海岛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分清责任,落实经费,加强管理,保证城区、镇级和海岛地名标志都能长期发挥应有作用。
(五)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要依托地名数据库,因地制宜地开发地名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向社会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实用的地名信息化服务。蓬江区、江海区要在今年内利用政府网站开通网上地名查询服务。新会区和各市要在2008年前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问路服务项目,并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使用统一的电话号码。各地电信和移动通讯行业要大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各地要搞好地名服务的宣传工作,公开地名信息服务项目和使用方法;要立足长远,制定地名数据库、地名信息化服务系统的维护使用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
(六)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是对城市将来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主要包括城镇新建城区的地名命名规划和旧城改造区域地名命名更名规划。地名规划成果包括地名规划方案文本、城市地名规划地图、本级人民政府对地名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三个部份组成。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共同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2008年前,完成蓬江区、江海区区域范围地名规划的编制任务;新会区及各市要负责完成本级政府驻地镇(街)区域地名规划的编制任务,并报市民政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领导,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由民政、公安、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信息产业、工商、新闻出版、质监、法制等部门组织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形成民政部门具体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格局。
(二)科学制定方案,分步统筹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抓好建立地名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城市和城镇街路牌、建立地名网站、开通电话问路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对个别条件尚未成熟的项目,可以先做规划,分步实施。
(三)确保资金到位,保障工作开展。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通过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争取民间资本参与,多渠道筹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经费。
(四)加强队伍建设。目前,我市地名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地名公共服务的要求,因此,各地要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契机,充实队伍力量,配强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整体素质,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提供组织保证。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