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市区地下停车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江府办[2006]46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汽车拥有量的逐渐增多,为减轻市区地面停车的压力,有效集约土地资源,调动开发建设单位兴建地下停车库的积极性,市政府对市区兴建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是指车库地平面±0.00低于空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车库净高一半者)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为住宅配套的地下停车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为商业配套的地下停车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商住混建的地下停车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划核定的商业、住宅的面积的比例,按上述原则核收。
三、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地下停车库,今后若改变用途,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凡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下停车库,按照江府办[2001]17号文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
此项政策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新会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