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2006年4月30日
根据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市纪委有关2006年我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89号 )的具体要求,为构建和谐江门、绿色江门,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隐患显著消除、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污染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市级环保部门监察稽查、当地环保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严肃法纪、明确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各地政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持续开展以化工、电镀、制革、印染、水泥、造纸、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源的违法排污企业。
(三)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各市、区要认真排查一批近期牵涉环保信访热点和有信访苗头的单位,及时做好现场监管和群众协调工作;跟踪复查前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要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检查。
(六)加强农业农村生态保护。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产品安全。
(七)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污染。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成立江门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联合国资,经贸、卫生、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对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联合科技、环保部门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配合环保部门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并依据《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违纪违法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6年4月30日前)
各市、区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行动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6月)
各市、区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填写自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6年7—8月)
市环保局要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地开展稽查和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市、区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9—12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要在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附件: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
附件
行业类别:
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代码 |
厂址 |
坐标 |
所属区域类型 |
原材料 |
主要污染物 |
排放量 |
排放去向 |
主要环境安全隐患 |
备注 | |||||
经度 |
纬度 |
废水(万吨/年) |
废气(万立方米/年) |
固废(吨/年) |
河流名称 |
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 |
所属流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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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每个企业填报的信息要详实,不得虚报、瞒报。
2、行业类别含:化工、电镀,印染、制革、水泥、造纸(制浆、再生)、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处置;填报时分类填报。
3、企业代码是指缴纳排污费的代码。
4、坐标以企业的正门为中心点,精确到“秒”。
5、所属区域类型,按建设规划可分为四类:a.工业区混合区;b.商居区;c.混合区(指a与b的混合);d.其他。
6、原材料是指企业采用的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物质;如果不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则无需标明。
7、废水排放量的单位是万吨/年,固废产生量的单位是吨/年,废气产生量的单位是万立方米/年。
8、a.河流名称是指接纳企业排放污染物的一级支流或二级支流的河流名称;所属流域是指我市主要的流域名称,如:西江、潭江等。例如:河流名称(一级支流)镇海水所属流域:潭江。
若是干流,则为:河流名称 潭江干流 所属流域:潭江。
b.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指一级支流或二级支流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如果不是,则标明距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最近距离。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