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意见
江府办[2006]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各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高校和科技工业园区,要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建立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孵化器可以依托生产力促进中心、科研机构、高校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多种载体,积极创新发展模式,逐渐从政府主导型向企业主导型发展。鼓励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采取多方筹资、资源折股等形式创办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专业孵化器。
二、明确孵化器的目标和任务
孵化器要以为当地持续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家。其主要任务是为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孵化服务。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孵化场地、信息、中介、培训、人事代理、资金、市场等综合服务,并对在孵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三、积极支持各类孵化器加快发展,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一)市直设立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按有关条件和标准认定,各市、区的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按照《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主导型的孵化器,应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或资产,其服务收入不足维持正常经费支出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差额补贴。
(三)孵化器可通过为在孵企业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向在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以技术、管理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在孵企业运作等形式增加自我积累,加快自身的发展。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器,由所在市政府按技术研发中心的标准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中,江门市区范围内的资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区按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四)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企业主导型孵化器,如果其投资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贷款的,有条件的市、区可从有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总额3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
四、大力扶持在孵企业快速成长
(一)在孵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领衔创办、入驻孵化器并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过工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具有较强的开发创新能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的产业化前景较好。在孵企业应与孵化器主体签订培育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的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完成培育合同要求的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毕业”的按一般企业处理。在孵企业“毕业”后应在当地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向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提供
(三)进入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从进入当年起,按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入市、区库部分比进入孵化器前的所增量,由市与区每年按税收共享比例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各类孵化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协调,切实落实国家、省和市对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财务管理健全的小企业落实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在孵企业“毕业”后经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在孵企业的水电费,按不高于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水电价格计收。
(六)在孵企业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各项科技计划和享受专项资助,择优推荐列入省或国家的各项科技计划。符合条件的新产品试制或技改等项目,相关部门要在立项和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有条件的市、区应设立科技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性质的种子资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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