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
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6]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五日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查处
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意见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粤国土资电[2006]46号),要求各地必须严明法纪,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严肃依法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现结合今年国家利用卫星图片对我市进行土地监测检查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迅速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
二、严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各地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地、越权批地、擅自设立和扩建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各类开发(园)区和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及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严明法纪,严肃依法查处。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依法从重处理。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三、查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对所有的违法违规用地,除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外,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以各地自查自纠处理为主,由当地政府向违法用地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二)各地不得隐瞒本地区所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对每一宗土地违法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当地处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凡检查发现处理不到位、影响验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落实各项整改和查处措施
(一)凡可以恢复原状的违法违规用地,责令其限期复耕复种,恢复原用途。已恢复原用途并经同级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从轻处理。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办理条件、并已落实补偿的违法用地,经行政处罚补交有关税费后,可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重点项目和区域布局的项目,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迅速组织局部规划调整并报批,以进一步完善用地手续;凡涉及占用农保区的,在上级未有批复同意我市作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要按原貌恢复,确不能按原貌恢复的,复耕复种要种植经济作物,原则上不能种树木。各地的农保区面积不能减少,质量不能下降。
(四)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除基础设施、已建成区和属省、市、区重大项目外,其他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原则上拆除或没收。
(五)对情节严重,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严重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以及违法开发土地,又拒不纠正的;二是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又拒不整改复耕或者验收不合标准,造成耕地或农保区面积减少的;三是对低价非法征收土地,又不兑现征地补偿,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四是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地、非法炒卖土地导致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土地利用存在问题的整改,是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紧急通知精神及卫星图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地处理,不能马虎应付,搞形式主义。要通过整改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二)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抓紧处理,要制定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确保通过国家和省对我市土地执法的检查验收。
(三)请各市、区于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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