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2006]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小型水库的管理权责
根据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管理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签订责任书,规范水库的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
二、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和经费
(一)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及经费标准。每宗小(一)型水库定员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定员不少于1人,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区)、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统筹解决。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水利会(所、站)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纳入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确保基层水利会(所、站)的正常运作。
(三)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工程所属的市(区)财政实行核补。
(四)各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所收取的水利规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按月划拨管理经费,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6年9月起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