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关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办发[2006]16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江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1日
江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
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
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2001-2010年全国、省、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明确地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管理,同时就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教育、劳动保障、生存环境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实施妇女儿童规划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成为我市能否如期完成妇女儿童规划目标的关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倡导尊重劳动、人人平等、同享权益的社会文明风尚,不断改善流动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流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强化管理职能,积极探索和创新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模式,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保健、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切实把流动妇女儿童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据信息化管理制度。
1、要不断完善我市流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功能,将流动人口数据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提高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2、要将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纳入登记管理,统一数据来源和口径,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数。
3、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
1、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的文件精神,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功能,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
2、抓好暂住登记、注销、办理暂住证、建立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档案、通报协查、巡查走访等管理制度的落实,重点抓好出租屋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实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各项措施。
3、加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完善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使用和激励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4、要大力推进外来劳工暂住小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居住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发生。
(三)制定完善保障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法规。
1、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探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等医疗卫生保健政策。
2、各地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和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工资集体协商、安全生产管理等劳动保障规章。
3、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中,并列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4、加大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1、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妇女儿童救助管理和保护工作。
2、要做好被遗弃儿童的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拾捡弃婴儿童手续,确保弃婴儿童来源的合法性;要严格把好遗弃儿童的收养登记关,提高收养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水平。
3、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投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流动妇女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五)构建维护流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化格局。
1、要扩大群团组织在民营、外资企业和基层社区的组建率和覆盖面,建立流动妇女权益表达机制。
2、要将流动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纳入我市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工作内容之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推动流动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解决。
三、加强维护流动妇女的劳动保障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引导和促进流动妇女就业,切实维护外来女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 深化就业体制改革,促进流动妇女就业。
1、要加强流动妇女就业服务,清理、取消对流动妇女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限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管理和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流动妇女的就业权益。
2、要积极为流动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引导她们正确认识就业形势和自身的优势与不足,掌握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3、要开设流动妇女就业服务窗口,根据流动妇女的技能特长,积极开发流动妇女就业岗位,定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为流动妇女就业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
4、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妇女的就业能力与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二)规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
1、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外来女工签订劳动合同。
2、工会要代表外来女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确定劳动合同的条款,把同工同酬、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内容列入劳动合同,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外来女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3、要及时处理因履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特别是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
(三)大力推进流动妇女参加社会保险。
1、要加快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为流动妇女的生活与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2、要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执法力度,督促流动妇女就业较为集中的企业为全体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3、要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提高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险参保率,保障流动妇女依法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
(四)坚决打击侵害外来女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1、要加强执法监督,多方式、多途径地宣传国家有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提高流动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2、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特别是对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在招用外来女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3、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一些女工就业较为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严厉查处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及雇佣童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按规定为外来女工提供“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保护”,工作条件恶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顿。对严重侵犯流动妇女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确保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一)将适龄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
1、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变化情况,对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进行摸底,掌握基数。
2、认真落实粤府办[2004]69号文件精神,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把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基础教育发展规划。
3、各地要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流动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教学体制。
1、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潜力,根据需要新建、扩建学校,尽可能让流动儿童入读公办学校。
2、积极鼓励民办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和社会力量举办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把好民办学校的办学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大力扶持民办学
校的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三)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做好防流控流工作。
1、各地要逐步完善流动儿童就读管理办法,防止流动人口学生非正常流动。
2、学校要加强流动人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学生临时学籍档案,切实监控流动人口学生的流动情况;要加强与流动人口家庭的沟通联系,积极开展扶困助学活动,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
3、社区、家庭、学校三者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适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益。
五、加强流动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管理
(一)广泛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1、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合作,共同参与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健康教育的职责。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3、要做好流动人口婚前保健宣传教育工作,为新婚人员提供免费婚前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切实做好流动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
1、各地要把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妇幼保健管理系统,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同等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使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确保妇幼保健经费的落实。
3、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计划免疫范围,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措施,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免疫服务难点儿童的接种跟进、跟踪服务工作,提高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4、各地要加强医院妇产科硬件建设和妇幼保健人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推广低收费的基本围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5、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建设,把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设立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服务点,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保健服务。
(三)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管理。
1、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依据“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口计生办的作用,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延伸到流动人口当中,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为流动妇女提供办证、验证、咨询、查环查孕等“一站式”服务。
2、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合作,整合资源,建立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管理
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流动妇女儿童提供有效的卫生保健和计生服务。
六、严厉打击侵犯流动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流动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一)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活动。
1、要严厉打击强奸和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组织、教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和偷盗以及利用残疾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2、要定期对娱乐场所、发廊、出租屋等地进行清查整治,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吸毒、贩毒、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流动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严厉打击地下非法接生活动。
1、各地要制定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等“高危区域”要实施重点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
2、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加强个体和私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严肃查处。
3、要建立健全非法接生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严厉打击地下接生和非法提供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违法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诊所和从事非法接生、人流及胎儿性别鉴定的地下窝点,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