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
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6]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
清理结果目录》调整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现对《江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目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由原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的事项(11项)
1、单程赴港澳定居(市公安局)
2、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审批(市公安局)
3、申领《测绘资格证书》初审、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初审)(市国土资源局)
4、渔业船舶(含渔业辅助船)登记(市海洋渔业局)
5、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报批及确认(市外侨局)
6、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市工商局)
7、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外经贸局)
8、煤炭经营资格证(市经贸局)
9、拍卖机构设立(市经贸局)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证(市安监局)
1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中的实效发射试验(市信息产业局)
二、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3项)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市海洋渔业局)
2、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制作、复制、准印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3、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含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核准(市国家保密局)
三、调整为取消的事项(2项)
1、市级以下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立(市科技局)
2、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年检和终止(市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