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6]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不断增加,河砂的供需矛盾相当突出;因过量开采河砂,造成部分河段河床下切,直接危及河道防洪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人,严加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河道采砂工作的管理,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海洋渔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形成合力;河道沿岸的镇、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同时,要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的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以维护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河砂开采权的出让
为促进廉政建设,实现“阳光采砂”工程,确保河道采砂的 “公开、公平、公正”。从
(一)各市、区河砂开采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其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省水利厅有关河砂开采权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河砂开采招投标前的勘测工作,掌握砂源分布及蕴藏量的真实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论证后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和可采量,并咨询同级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意见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涉及各市、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河床河砂开采权的招投标工作,由相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制定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河道整治和河道执法管理。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