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委办[2006]91号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性资产使用效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工作目标
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对清理收回的经营性资产,实行财政部门监管,市场化运作,通过社会招标实现委托经营管理。逐步形成产权清晰、合理使用、高效运营、规范处置、监管到位的管理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一)资产产权清晰。
(二)资产处置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工作内容
(一)研究制定行事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接收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富余办公用房、富余职工住房、招待所(培训中心)、闲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三)加快政府资源的开发利用,盘活经营性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工作步骤
(一)设立专门机构。
成立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作为接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明晰产权的载体。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的委托,接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并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组织社会招标以及委托经营管理,收缴经营性资产收益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研究制定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三)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工作。按照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由管理中心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并更名过户到管理中心名下,明晰资产产权。
(四)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社会招标,委托经营和管理。
由管理中心对接收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处置:(1)对原已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竞价招标,选择经营者;(2)对闲置的土地、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方式变现;(3)对富余住房以招标拍卖方式变现;(4)对富余办公楼除适用统一调配使用外,尝试推向市场化租赁经营;(5)对一些暂时不能处置的物业,采取公开招聘物业代理的方式,委托有实力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五)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以预算管理为中心,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绩效评价等公共财政改革相对接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体制。
六、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把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剥离的经营性资产顺利移交,推进市场化改革,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确保移交接收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对有令不行、拖延工作进度,阻挠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将交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