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发展
“结对子”活动的意见
(2006年12月29日)
江办发[2006]19号
为了充分调动各级的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结对子”活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子”的组合
根据我市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第一批安排蓬江区与恩平市,江海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开平市分别结成“对子”,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市、区结成“对子”。其他市、区也要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方面积极开展双方或多方合作,促进招商引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结对子”活动,重点支持台山广海湾等地区的发展。
二、“结对子”活动的主要内容
结对子”活动要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加快经济发展为主题。具体内容包括:
(一)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引导的招商引资项目异地落户发展。主要包括:
1、结成“对子”的市、区一方联系、引进,但由于产业发展方向、载体、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或投资者的要求等原因,需要在另一方落户发展的投资项目。
2、结成“对子”的市、区一方由于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以及集中力量加快重点地区发展的需要或其他原因,现有企业整体搬迁到另一方落户发展,或到另一方投资新办的企业。
3、未结成固定“对子”的市或区,一方联系、引进的项目或搬迁的企业,到另一方落户发展。
(二)结成“对子”的双方互相选派市、区级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制订。
(三)由双方或多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联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报、经验交流等活动,协调解决涉及双方责任或利益的重要问题,相互支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确和落实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双方的责任
(一)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引导的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双方应通过充分协商,以合作协议或其他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确定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的合作方式和税收分享的有关事项。
(二)异地落户的招商项目由双方政府指定招商或经贸等部门共同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的项目或企业名单和有关资料送双方财政部门和落户方税务部门。
(三)项目的联系引进,投资者的引介,有关情况信息的介绍和资料提供等,由引进方负责。
(四)项目建设用地的征用、开发、出让,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投资强度的控制和环境保护,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以及经济指标的统计等,由落户方负责。
四、对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实行税收分享
(一)税收分享范围:异地落户发展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所缴纳的所有税收不含契税)按财政体制属市、区级的留成部分。
(二)税收分享比例:
1、按照县级市占大头的原则,由招商项目异地落户的双方商定分享比例,但各市无论属于项目引进方或落户方,其分享比例一般不低于55%。
2、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的双方都是县级市的,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分享比例。
(三)税收分享期限:从项目动工建设年度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
(四)税收分享的结算:
1、招商项目异地落户产生的税收,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在落户方征收入库。
2、项目落户方税务部门在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招商项目异地落户企业的税收收入数据资料提交给双方财政部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税收分享结算的依据。
3、分享范围内的税收市、区级留成部分,先由项目落户方列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再按分享比例列财政支出划给项目引进或迁出方,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
4、若双方互有项目引进和落户,可按抵扣后的净额结算。
(五)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的合作方式如有调整变化,双方可通过协商适当调整税收分享范围、比例和期限。
(六)在招商项目异地落户发展的税收分享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或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江门市本级引进、安排或帮助在各所属市落户的项目,不纳入“结对子”活动的税收分享。
五、加强领导,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结对子”活动的开展
市、区经济发展“结对子”活动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市直和各市、区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经济发展“结对子”活动。市外经贸局要充分发挥招商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招商信息的沟通和项目异地落户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异地落户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报备、选址、用地、项目建设和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税收的统计审核和分享结算、经济指标统计等,要实行特事特办,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市委、市政府对在“结对子”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和工作突出的市直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本意见从2007年起试行。各市、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