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江门市区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通告
江府告[200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对象为村民委员会一级,即土地所有权人为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者为各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接管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申请者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本区的土地登记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和出席指界现场,同时在确定宗地界址线、核定面积、座落、公榜、准备申报文件和图件方面配合登记机关开展工作。逾期不办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三、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申报宗地的图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相关文件的日期自
五、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区设立土地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各区土地登记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如下:
蓬江区土地登记办公室
地址:蓬江区港口二路8号103(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蓬江分局内)
电话:3103036
江海区土地登记办公室
地址:江海区江海一路6号二楼(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江海分局内)
电话:3863696
新会区土地登记办公室
地址:新会区中心南路11号(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内)
电话:6322025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