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7]37号
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7]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政府意见,市法制局对照省法制办《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请一并贯彻落实。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法制局联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
根据省法制办《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任务及分工
我市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
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集中力量,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亦可提出相应建议和理由。
市法制局是本次清理行政法规规章的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法制局联系。
二、清理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进行清理:
(一)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二)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三)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
(四)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五)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六)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七)法规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八)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
(九)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十)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一)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十二)法规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三)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十四)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时”承诺;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其他要求
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按照要求,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和建议必须于
市法制局联系人:何中林、林桂芳,联系电话:3273887,传真:3273893。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