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一、指导思想
把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主要任务,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2006年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之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6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2、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整治西江、潭江、锦江等重点流域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问题。各市、区要查清影响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 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4、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隐患。
(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做好对2006年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反弹。2007年要将我市20家重污染企业列为地级挂牌督办项目,促使这些企业通过治理后达标排放。抓好环境安全隐患企业和挂牌督办企业的跟踪检查,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震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定10项本地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列为县级挂牌督办项目予以解决。
按照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关于环保工作“三个一律”的要求,加大对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违法问题的清理整治力度。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运营、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
重点抓好对火电、水泥、玻璃等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以及造纸、化工、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尤其要加快对火电、水泥和钢铁行业中“上大压小”需关闭的小火电、小水泥、小炼钢厂产能的淘汰。
(五)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各市、区要把查处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今年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把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无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规模经营危险废物;不执行转移联单和跨地级以上转移审批制度,伪造、变卖、转借许可证,废物经营企业不达标排放或偷排污染物,非法收集加工利用医疗废物、露天焚烧固体废物的行为等作为查处的重点,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决不姑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行动结束后,市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国资、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除火电、钢铁、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积极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要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各市、区要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开展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各地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本地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按程序上报。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和支持,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等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行为,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7年5月)
各地要按照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前)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重点污染企业、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企业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7—8月)
市环保局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地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并督促整改。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月—12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07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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