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7]26号
现将《江门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四日
江门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各监督主体合力,加强对开发性金融合作融资平台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各类“融资平台”。
(二)各类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
第三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融资平台的审计监督:
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合规,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私设“小金库”现象,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和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况。
(二)对开发性金融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1、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申报是否按照国家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有无虚报项目套取开发银行贷款等问题;
2、项目贷款安排决策程序是否民主、科学,是否存在随意安排贷款项目;
3、项目是否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征地审批、房屋拆迁,有无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和采购;
5、是否擅自突破批准的投资规模、工程概算;
6、是否按照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规定开设账户、专款专用,有无混存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侵占以及私设“小金库”行为;
7、在贷款申请、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章 审计监督的组织形式和方法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组织形式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组长或指定人员(如监察部门负责人)为召集人,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落实政府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听取成员单位有关情况报告,研究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二)成立“江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组”。工作组一般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其负责人由联席会议确定。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每年完成融资平台的资金整合及往来的逐项审计,每年完成对贷款项目三分之一以上的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例行检查。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方法上可采取项目单位汇报、查阅账册、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等。
(二)重点检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是全面检,也可以就某一方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方式上以现场检查为主。
(三)专项执法监察。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监察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执法监察组,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四)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审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联席会议责成其整改,对重大问题(违法违纪问题)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充分认识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真抓实干,防止出现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七条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项目单位要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积极整改,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遵章守纪,不履行职责,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勤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