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7]90号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
保障制度的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2007年8月30日
为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我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目标,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江门。
(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要坚持以下六个原则:
1、缴费和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使被征地农民能缴得起费、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能收支平衡。
2、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金。
3、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多缴费多享受,不缴费不享受。
4、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筹集和待遇标准可从低水平起步,先建立制度,以后随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5、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当地政府每年按本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用于解决年度调整支出和应付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待遇支付缺口。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各市、区统筹和组织实施,实行独立的基金管理与运作,现阶段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两套体制,双轨运行,待条件成熟逐步并轨。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制定本级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办法措施。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全面建立和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领导,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宣传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江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市、区建立和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工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文件的草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征地补偿数据统计报告;负责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数据统计报告;负责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入数据统计报告。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五)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政府承担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基金专户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税务、民政、人事、政策研究和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
四、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第一阶段(至2007年11月底):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研,摸清情况。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工作计划,并在9月30日前将工作计划报江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人数、年龄结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等有关情况的调研、数据收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至2007年12月底):综合分析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各市、区在调研、摸底、综合分析情况的基础上,于今年底前参照省的试点方案和省试点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制定出台本市、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具体办法。
(三)第三阶段(至2008年1月底):实施试点。
各市、区按照“先试点再推开”的要求,选择条件较成熟的乡镇和群体开展试点工作,启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各市、区政府要在2008年1月30日前将本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办法,及本市、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情况书面报江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