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印发《关于处级人员因公
临时出国的规定》的通知
江办发[2007]1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关于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根据《粤办发[2007]7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权限
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一)市管的正处和副处级人员。
(二)上级单位授权我市管理的正处和副处级人员。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 因公出国应紧紧围绕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一般工作部门的人员(除外经贸、外事及相关对外经济部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一年出访不超过一次。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有业务关系部门和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别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不得利用境外中资企业或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访。
(四)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在10人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说明情况。不得携带配偶同行。
(五)出访应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8天;出访2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12天。
(六)因公出国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他国或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距离安排。
(七)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八)已离(退)休的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九)市直各单位及各市、区主要领导的出访要严格执行每年制订的出访计划。
(十)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不得使用因私护照出国办理公务。出国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护照,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15天内将护照交由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或已订机票为由要求批准。
(十二)财税、金融、公安、司法、海关、民族、宗教、部队等敏感部门原则上不宜单独组团出访,确有需要单独组团的,须征得上级部门书面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十三)干部培训性质的出国团组原则上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批准。单位企业的出国培训须提供相关合同等依据文件。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出国培训,不得以“培训”为名搞公费出国旅游。
三、出访期间的管理和注意事项
(一)因公出访人员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碰到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因公出访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对出访国家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的成效和安全。
(三)因公出访人员应进行国家安全和保密知识教育。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渗透、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间谍情报组织的策反活动、国际恐怖主义袭击以及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增强保密观念,注意行程和活动的保密,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在非保密场所和通信中谈论涉密事项;原则上不得携带密件出境。
(四)因公出访人员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在履行报批手续前,不得随便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发出的邀请要履约守信。
四、经费和用汇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实行出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国用汇。年度出访经费和外汇支出预算要在获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范围内编制。未经因公出国审批部门批准出访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和出国用汇。
(二)认真编制出访团组经费开支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三)各部门要在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的党政机关出国用汇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安排出访活动,不得突破用汇限额。
(四)各部门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境内外企业的资助(经中央批准的国际合作培训项目除外)。
(五)在协会、学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所在社会团体公务活动临时出国,其出访费用应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六)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国费用开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年底向市财政局报告出国用汇开支情况。
五、纪律与监督
(一)因公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因公出访人员严禁参与涉黄、涉赌、涉毒活动。
(三)因公出访团组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送交上级部门。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外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因公出访人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不仅要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而且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外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科级及以下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