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
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委办[2007]56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日
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立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选拔管理一批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大力加强人才尤其是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工业名城、文化名市、生态侨乡、和谐江门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管理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拘一格、注重业绩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以人为本、重才用才原则;
(四)与时俱进、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对象的条件和名额
第四条 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包括港澳台和外籍人士;
(二)学风正派,业务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专业技能突出;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应在近5年的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江门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二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省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优秀人才,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
(三)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江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两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承担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人才;
(四)在自然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有创造性成果,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以上重要刊物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影响的科研论文,获得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五)在教育、医疗、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创意等领域,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项,获得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六)“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中华技能大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南粤技术能手奖”获得者或在电子信息、机电、纺织服装、造纸、食品、动漫、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等行业有突出技术专长,作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同行公认的优秀高级技能人才;
(七)在发展现代农业中成绩突出,在农业产业化或农业技术创新、推广中起带头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种养能手或致富带头人;
(八)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成绩突出,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成效显著,创造了国家和省级名牌,企业规模发展较快,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同行公认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九)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每批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50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推荐。在江门日报、江门电台、江门电视台、“中国江门—政务之窗”网发布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公告。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候选人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推荐或举荐。各市、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市、区候选人的推荐工作。个人可以自荐。
第八条 评选。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评选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九条 审核。经评选小组评选通过的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人选,通过第七条所列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批准。江门市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人选需报江门市委、市政府批准,并以江门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建立职责分明、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专家和拔尖人才队伍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各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协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对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
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度。由市委组织部与每位专家和拔尖人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专家和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每年对专家和拔尖人才进行考评。
管理经费专用制度。市财政每年下拨一定数额的专项管理经费,专门用于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和拔尖人才每批管理期限为3年,如管理期内出现名额空缺,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补充。在管理期内,如有与专家和拔尖人才称号不相称的行为,或调离江门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创新精神和突出贡献。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拔尖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培养和使用
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措施,加大对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他们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组织专家和拔尖人才开展教育培训,优先选派他们参加上级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他们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创造条件;
(二)为专家和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科研经费、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专著出版和创业等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
(三)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项目上马及重要政策出台前,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拔尖人才进行决策咨询;
(四)举办“优秀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讲坛”,组织专家和拔尖人才开展服务农村、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等活动;
(五)对政治过硬、业务拔尖、领导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专家和拔尖人才,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视野,加强培养和使用。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专家和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切实关心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优先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每年组织专家和拔尖人才开展一次体检和休假活动;
(三)每年春节前对专家和拔尖人才进行慰问;
(四)发给专家和拔尖人才每人每月津贴200元,由市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