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7]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落实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查明我市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07年底前完成,各市、区也应尽快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印发江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江府办[2004 ]125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民政、公安、交通、农业、林业、经贸、卫生、气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粤府[2007]68号文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消除隐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不落实,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
(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刊于200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22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