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一月十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巡查制度、首办跟踪责任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工作的协调,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领导为第一召集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查无办”)主任为召集人,同级工商、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广新、国土资源、建设、质监、安监、经贸、交通、劳动保障、农业、规划、城管、烟草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各级查无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查无办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查无办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查无办反馈有关情况。各级查无办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由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监管巡查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依法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采取网格化方式,将辖地划分若干个片区,通过建立监管户口档案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网吧、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巡查重点内容,利用巡查制全方位、全天候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取缔,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效能。
(三)首办跟踪责任制度
有关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或接报接访中,发现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可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或提请同级查无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移送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同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的,要建立跟踪办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查处后30日内对该场所实行回访,确保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关闭或依法领取证照后合法经营。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资源的,要依法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及时通知供电、供水和电信管理部门停止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彻底根治违法经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监管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彻底消除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理,理而不果的现象。
(四)联合执法制度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执法行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对于一些重大执法活动或者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各级查无办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同级查无办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联合执法安排,主动配合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一盘棋,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五)信息通报制度
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登记审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登记审批结果及时互相通报,使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实施监管。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转告部门。
(六)督查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要对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查考核。每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查处取缔范围和重点
(一)查处取缔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取缔重点
重点查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具体确定各时期查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解决各种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三、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粤府办[2007]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作如下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流通领域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医疗和采供血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消费领域内无证从事餐饮和食堂的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环保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废塑料、熔炼、电镀、喷塑、喷漆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加工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网吧、电子游戏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印刷等违法经营行为。
(八)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石场等矿产资源开发的违法经营行为。
(九)建设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和城市规划编制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质监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生产、加工,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以及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生产加工领域内无证从事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安监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二)经贸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盐业、民爆器材、废旧汽车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交通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运输、客、货运代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修理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职业介绍、技术培训、技能考核鉴定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五)农业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十六)规划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违反《规划法》的有关建设行为。
(十七)城管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无证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八)烟草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无证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九)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组织领导的职责,负责组织各基层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定期组织对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各市、区查无办。
(二十)供水、供电、电信等相关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业自律,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创新改进举报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要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系统,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对重复举报的,必须列为调查重点,及时跟踪处理。各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取缔。要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总责,切实加大组织力度,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的专项行动,并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是各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执法,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各居(村)民委员会设立联络员,将日常社会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任何组织和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
法从严处罚。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近动态。组织新闻媒体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让广大群众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政府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坚定决心。要建立引导机制,抓住亮点开展正面引导,尝试推行“规范经营示范街”、“规范经营示范区”创建工作,利用典型引路,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