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情况通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6]10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
2.值班工作信息,包括影响较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以及其他须报告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事项。
3.市政府应急办约稿。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送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信息,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示;达到《广东省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的信息,报省政府。
2.未直接送阅的信息,在编辑《值班信息》等刊物时综合采用或备查。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季度初,市政府应急办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将上季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采用总体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送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上季度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件数,并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值班工作信息”、“约稿”3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为“报送时效”、“采用情况”、“现场图像”3项。
三、具体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江府办[2006]106号文的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三)每季度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有关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四)市府办公室按年度对各市、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进行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