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
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江门市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
工程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大力促进我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努力建立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用工密切联系的有效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输入主渠道,解决企业用工急需,努力创建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发展、社会充分就业”的“三赢”目标。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1045条行政村实现各与1家或以上的企业建立结对帮扶劳务合作关系;对有转移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登记率达100%;农村贫困家庭至少转移就业1人;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率达100%,培训后就业率达70%以上,转移就业的年回流率不高于10%,力求“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脱贫一户、提高一家收入”。至2010年,全市每年免费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4万人,实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3万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全市农业富余劳动力普查和村企结对工作。
1.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工作。由各市、区政府牵头,农业、扶贫、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各行政村农业富余劳动力普查登记工作。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统计数据实行实名制,并导入各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内,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变动调校,力求准确掌握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动态变化情况。
2.确定“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结对企业。由各市、区政府牵头,经贸、外经贸、工商、台办、劳动保障、团市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联系有关协会、商会等相关机构,选择我市管理规范、用工数量大、效益较好的优势企业,确定“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结对企业,建立企业用工电脑数据库。
3.组织签约结对。各市、区要切实动员和组织百镇千村参与“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全市1045条行政村与1000家以上规模企业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并签定劳务合作协议书,建立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与企业用工关系。农业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和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可选择一对多结对形式签约。
4.对口帮扶。企业每月定期把招聘信息传送到结对村,优先录用结对村农业富余劳动力。企业招聘信息同时送交企业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并在人力资源市场免费向社会公开发布。结对村根据企业招聘信息,及时在本村公布,组织本村农业富余劳动力应聘,优先把本村农业富余劳动力输送到结对企业就业。对未符合企业岗位职业素质要求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动员其参加相应的免费职业培训,尽快实现竞争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也可把本村农业富余劳动力推荐到“千企扶千村”的其它企业就业。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市户籍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并核发城乡居民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各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立农民就业培训动态工作台账,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制度,就业备案登记按月统计上报。
(三)实行农民就业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或农民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应到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村(居)委会要加强跟踪服务,定期开展调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农民转移就业情况,并录入电脑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工作台账。
(四)建立农民就业服务制度。各市、区要建立起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制度,为农民求职择业提供多样化就业服务。各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起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接续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就业服务,免费为农民提供推荐就业服务。村(居)委会设立就业联络工作站,指定1人为就业联络员,负责农民转移就业的宣传、报名、推荐就业和统计上报工作。就业联络员可由妇女主任或其他村委会干部、团支部书记兼任。
(五)加强村委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市、区要把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远程招聘系统、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政务网和职业教育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镇街道一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农村基层党员远程教育和信息直通车网络,把人力资源市场的招聘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向农民宣传发布。2008年,各市、区要完善覆盖到各村委会的信息网络建设。
(六)完善农民就业服务维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工会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与录用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依时发放劳动报酬,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各市、区要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重点查处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办理社保、违法超时加班等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就业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七)加强农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1.依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阵地,加快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各市、区要充分发挥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导作用,每年下达相应农民培训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订单式”培训和企校合作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要,稳定农民就业。
2.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改建或扩建现有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农民转移就业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配套相应设备设施,为我市培养各类急需技能人才。农村劳动力比重大,转移就业任务重的镇、街道,要利用条件具备的办学资源,建立一所镇级职业培训点,满足农民就近就地接受职业培训的需求。
3.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培训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就业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优先列为农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培训任务。对本地初、高中应届毕业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缺乏就业技能的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个人自愿报名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农民,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免收纳入市财政的各项考核发证费。对已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组织其参加高级以上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民就业能力。
4.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对转移就业的农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增强遵纪守法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扶持激励机制
(一)实行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鉴定优惠政策。
1.对已办理就业登记、有参加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民,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及培训期间伙食、交通补助。
2.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农民,经组织参加上岗前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一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元岗位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农民,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3.对已就业并参加高级工、技师以上职业培训的农民工,经培训考核合格,给予每人一次性高技能培训补贴。
4.职业培训、岗位培训、高技能培训、智力扶贫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伙食、交通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支付。
(二)建立劳务输出激励机制。对村委会组织介绍农民实现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成功推荐1名农民就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村委会一次性100元推荐就业服务补助。就业服务补助要根据各市、区年度农民转移就业绩效考评情况,用于奖励完成当年农民转移就业工作任务的村干部,并对突出贡献的就业联络员给予重点奖励。对完成当年本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的就业联络员,可在就业服务补助资金中安排每月50元给予年度绩效津贴。
(三)引导企业承担用人培训责任。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对农民就业培训的投入。通过利用信息、技术、设备等优势,结合用工岗位要求,积极开展农民就业培训,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
(四)以上扶持政策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顺利实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民就业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市、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结构支出,加大投入,把“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解决农民就业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保障政策及时兑现。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智力扶贫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推荐就业服务补助、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新增培训项目设备设施补助和农民就业宣传、表彰等工作。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直用人单位及各市、区完成“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目标任务,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建设、新增培训项目、农民就业服务、考核表彰等给予补助、补贴。
(二)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各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市劳动保障、农业和财政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现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农民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农民就业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牵头,建立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劳动保障、农业(扶贫办)、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教育、公安、信息产业、民政、台办、地税、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市“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和协调就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推进本地区“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实施。各镇(街道)、村指定一名镇领导和村干部负责“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工作。
(二)建立层级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建立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农民就业和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的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市、区,并纳入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市(区)、镇(街道)、村要相应建立“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层级责任制,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民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把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实行层级管理,确保工作落实。
(三)明确部门职责,联合推动。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规划组织实施工作:做好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收集发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免费职业培训,提升培训就业率;加大农民就业维权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兑现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农民工依法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负责全市“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统计上报工作。
农业部门和扶贫办主要负责组织全市农业富余劳动力情况普查登记工作,提出1000条村具体名单和农业富余劳动力人力资源情况,建立村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资源数据库。重点组织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免费培训,加快转移就业。
经贸、外经贸、台办、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开展全市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并结合我市行政村分布情况,提供结对企业名单。落实企业招聘联络员具体名单,引导新增企业与村结对。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各项工作专项资金预算和安排保障经费的落实。
宣传部门主要负责设立农民转移就业公益广告,大力做好农民免费培训等就业优惠政策、“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各项宣传报道工作,并组织做好农民就业、自主创业典型宣传,营造农民转移就业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利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资源,组织应届未能升上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确保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配合做好农民就业有关政策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核定本市农业户籍劳动适龄人口基数,为“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提供统计数据。
信息产业部门主要负责把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建设,优先把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延伸到镇(街道)、村,方便农民就地就近查询企业招聘信息,为全市各行政村配备必要的电脑等设备设施。
民政部门主要配合做好农村居委会家庭劳动力普查登记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招用进城务工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征缴和征缴人数统计工作。
工会主要负责跟踪“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实现就业农民参加工会情况,协助做好农民权益保障工作,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协调解决农民权益保障突出问题。
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通过村基层团组织配合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村青年富余劳动力参加“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
妇联主要负责组织动员各村妇女主任兼任“千企扶千村”就业服务联络员,发布招聘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动员本村农业富余劳动力应聘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协助做好农村妇女就业权益保障工作。
(四)建立健全跟踪服务制度。劳动保障、农业、经贸部门要定期对结对企业和村进行回访,听取企业意见,并加强联系沟通,定期交流,反馈村、企业和农民就业意见,帮助结对企业和村解决劳务合作实际问题,推动“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顺利实施。扶贫办重点跟踪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情况。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行政村于每月3号前将本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报所属镇(街道),各镇于每月6号前报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市、区汇总后于每月10号前综合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统计表另行下发)。各村输送到我市企业就业人数,均纳入“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统计人数,并提供个人就业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六)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和考评制度。市政府定期对全市农民就业工作和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进行检查与督办,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年终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各市、区评优和“一把手”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督办考核制度,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民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2008年江门市“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目标任务表》
2008年江门市“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目标任务表 | ||||
市、区 |
村委会签约数 |
|
企业签约数 |
|
其中与市直及三区企业签约的村委会数 |
其中与村委会签约的 | |||
蓬江区 |
56 |
5 |
56 |
由市经贸局商市外经贸局,根据市直及三区参加签约启动仪式的企业实际情况,另行下达指标任务。 |
江海区 |
34 |
3 |
34 | |
新会区 |
189 |
18 |
189 | |
台山市 |
277 |
25 |
277 |
0 |
开平市 |
226 |
22 |
226 |
0 |
鹤山市 |
112 |
12 |
112 |
0 |
恩平市 |
151 |
15 |
151 |
0 |
合 计 |
1045 |
100 |
1045 |
100 |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