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
评定工作方案及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及《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的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我市将开展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活动,特制定本评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市经贸局为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程序
详见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三、工作进程
(一)宣传发动阶段
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全市工业企业宣传评定工作的意义、参评条件、评定办法等,积极发动全市工业企业参评。该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负责。各市、区经贸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评选阶段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附件1)。由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三)公开表彰阶段
1.由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重点扶持。
2.在市相关媒体对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报道。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的评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江门注册,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纳税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的所有工业企业都有资格申报参加评定。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本分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6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需经市统计局最终核实。
2.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达300万元计4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万元的不加分。
(二)附加分由六项考核内容构成:
1.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的,计3分。
2.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心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中心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中心的,计3分。
3.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拥有国家免检产品每个计8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按最高得分计分。
4.商标: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产品商标同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只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
5.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6.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负责50强工业企业评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工作,提出50强工业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
(二)纳税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复印件;
(七)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九)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
第十一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前50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六章 表彰、扶持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得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