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实行信访
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委办[2008]40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有关部门要事先公布接访领导姓名以及接访时间和地点,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及时向接访的负责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接访负责人对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送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上级机关交办、转来的重要来信,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并跟踪办理结果。
第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要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定期分析排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要包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落实信访工作任务和信访工作制度、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有关党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避免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复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注意保护信访人、维护信访人和被反映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严守信访工作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工作机制不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办理中央、省、市领导批办及省、市信访主管部门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发生群众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到省、市领导机关集体上访事件、个体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情况,未按信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派出有关负责人到现场进行疏导劝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对本辖区、本部门的信访重访户、缠访户和闹访户,没有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致其长期重复到市或赴省进京的;
(四)对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出面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解决而不及时协调处理,不按期作出答复,造成群众到市或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或同一事项因处理严重不当而导致两次以上集体上访的;
对集体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再次到市或赴省进京上访的;
(五)对已经确定的重大信访事项或应当由党政领导亲自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解决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而造成信访人反复到市或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
(六)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主管负责人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到市或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的;
(七)不按正常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协助、暗示、放任群众到市或赴省进京上访的;
(八)对已发现集体上访苗头或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罢工、罢课、罢市、阻断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九)隐匿、篡改、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因工作失职丢失信访材料;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损失的;
(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或勒索信访人钱物,压制、打击报复或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十一)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向上级机关故意虚报办理结果或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十二)其他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辖区、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并责令改正。造成辖区范围内不良影响和较大损失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的,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非法聚集、游行、罢工、罢课、罢市、阻断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对有关辖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对有关辖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市信访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经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党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市信访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经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追究党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信访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经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依纪办理。
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各镇(街)办事处、市(区)直属单位及其以下单位和个人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区)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