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8]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七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归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一、调整职能
整合市及蓬江、江海和新会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就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意见,为执法提供依据。
二、主要职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
(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组织大型会议;负责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信息、文印、财务、接待、车辆、设备和机关后勤管理;负责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布置工作任务的督办工作;负责保卫、消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监察、宣传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纠风督察工作;负责受理对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的投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加挂直属大队、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突发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需由市局直接处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活动的抗法、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目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制科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草拟行政执法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文书;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负责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处罚审查工作;承办城市管理重大违法案件的审理;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调研;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罚没、暂扣物品的监督管理。
四、派出机构
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新会分局,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分别与各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各分局日常业务开展、经费(含各分局局长经费)、人员管理由各区负责,执法职权界定、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着装、执法队伍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局负责。
各分局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对所属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参与市局组织的跨区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属执法队伍及协管人员进行管理;承办市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分局内设综合股和若干个执法中队(股级),执法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具体执法工作。各分局执法中队的设置、名称、管辖范围和人员编制等问题,在核定的执法专项编制总额内,由各区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市编办备案。
五、人员编制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执法专项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8名。
蓬江分局执法专项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江海分局执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新会分局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暂由市市政局局长兼任。各分局局长实行市、区双重领导,分局局长人选由所在区提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任免,分局局长兼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六、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在编公务员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分局,这些执法人员原使用的行政编制及事业编制分别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二)不再保留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督察大队,原核定的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其他相关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按照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要求进行清理。有关执法队伍的清理及其在编执法人员的安置分流问题,按照《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江府办[2008]16号)精神办理。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