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
江府办[2008]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实施《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江府办[2008]71号),以下简称《规划》),是落实《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江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对于促进全市应急资源有机整合与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规划》主要任务的落实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规划》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紧抓好各项主要任务的落实,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具体分工任务见附表)。
二、做好《规划》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重点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平台、应急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物资保障设施、应急管理示范等6大类工程。项目筹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跟踪落实制度。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财政已安排的资金,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程序报批,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由江门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应急办负责。
三、实施规划的有关要求
(一)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与制定
1.建立健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建设新闻发言人队伍。由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负责。
2.进一步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资源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或政策支持等机制。由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3.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其进一步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灾区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捐赠活动;鼓励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公众保障水平。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等单位负责。
4.在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中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避让各类危险源、重点目标。由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5.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由团市委(市义工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二)组织领导与进度要求
1.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体系建设工作,每年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一次项目督促检查;2009年上半年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推进应急体系建设。
2.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任务,狠抓落实,力争早完成、早见效,2010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地要将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指导镇(街道)做好应急体系建设工作,逐级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规划》,做好与有关专项规划和部门规划衔接工作,尽快编制或组织实施好各自相关规划。
3.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有关方面衔接,整合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市发展改革局要按程序加快申报项目审批进度,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解决建成项目运行经费的保障问题,切实保障好各重点项目的建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