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0号)要求,制订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我市“双千”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市、区根据市政府确认的“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制订年度节能目标,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区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区经贸局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江经贸资源[2008]4号)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 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全市年度节能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实施,并于2月底前将全市年度节能目标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二)每年2月20日前,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2月底前编写我市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于
(三)按照省经贸委《印发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52号)要求,省监管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由我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江经贸资源[2008]4号)执行。
四、奖惩措施
(一)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各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区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市、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并按照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区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市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市、区政府,同时抄送江门市经贸局和市发展改革局,限期进行整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年各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计分表(请点击查看)